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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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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瀏覽次數:1749 發布時間:2021-04-26 18:04:50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新政辦發〔2007〕141號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七年七月五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誠信新疆”建設,規范市場主體合同行為,引導企(事)業單位強化合同管理,優化社會信用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且連續兩年以上正常經營的企業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參加“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活動。
          第三條“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予合同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市場交易誠實守信單位的榮譽稱號。
          第四條申請參加“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活動,實行自愿原則。
          第五條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實事求是、堅持標準、嚴格把關。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守合同重信用”活動的開展和考核認定工作。
          第二章考核認定標準
          第七條“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標準:
          (一)是企業信用分類監管中的守信單位,在生產、流通、金融、納稅、財務、統計、環境保護、勞動用工等方面信用良好,兩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單位領導和有關業務人員,重視商業信譽和合同管理工作,堅持誠實信用的經營理念,具有較強的合同管理水平。
          單位法定代表人及高層管理人員個人信用狀況良好,兩年內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
          (三)建立了規范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有專(兼)職合同信用管理機構和人員。單位合同檔案和用戶檔案完整、齊全、規范,能及時準確地提供統計數據和有關資料。
          (四)單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中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法律、法規要求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格式條款合同不得含有不公平或歧視性的條款和內容,合同簽訂合格率達到100%。能夠運用行政調解和法律手段解決合同糾紛,自覺執行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自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五)所簽訂的合同,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對方違法、違約或經雙方協商而依法變更、解除外,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履約率達到100%。
          (六)單位通過加強合同信用管理工作,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以及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較好效果。
          第八條申報自治區級和國家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除符合上述六條標準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市場開拓意識和競爭意識較強,具有開拓區外市場和國際市場的能力。
          (二)產品或服務在國內或國際市場上有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份額。
          (三)綜合素質較強,合同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社會信譽度較高,向社會公開承諾其信譽。
          第三章考核認定命名程序
          第九條凡參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動的單位,經自檢,自認符合“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條件的,即可向所在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守合同重信用單位審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參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動的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各項合同管理制度。
          (四)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統計表及文字說明。
          (五)年檢情況報告。
          (六)合同管理機構和合同管理人員任命文件。
          (七)已被認定的“守合同重信用”單位證書。
          第十條 申請參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動的單位,由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考核,并征求發展改革、經貿、審計、稅務、勞動和社會保障、質監、環保、金融等部門的意見,評審合格后,授予縣(市、區)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榮譽稱號,頒發牌匾、榮譽證書,并予公告。
          第十一條連續兩次獲得縣(市、區)級“守合同重信用”稱號的單位,經申請,由所在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后,授予地州市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榮譽稱號,頒發牌匾、榮譽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連續兩次獲得地州市級“守合同重信用”稱號、并符合第八條規定的單位,經申請,由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合格后,授予自治區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頒發牌匾、榮譽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連續兩次獲得自治區級“守合同重信用”稱號的單位,經申請,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審核,申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授予國家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
          第十四條縣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每一年考核認定一次;地州市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每兩年考核認定一次;自治區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每三年考核認定一次;國家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不定期推薦。
          第十五條“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的認定工作,應在企業提出申請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內完成。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認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前,可將擬認定的單位名單通過媒體等形式公示,征求公眾意見,期限為15天。有關部門或個人對擬認定的“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提出異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進行核實,對異議成立的,退回申請,并將理由告知申請企業;異議不成立的,予以認定,并將理由反饋給異議人。
          企業對認定結果有異議或對認定人員有意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反映。
          第四章“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的管理
          第十七條獲得“守合同重信用”稱號的單位,按照所獲得的“守合同重信用”稱號等級,實施優惠激勵政策:
          (一)獲得各級“守合同重信用”稱號的單位,在實施企業信用分類監管中列入自治區信用單位名錄,并特別注明獲得“守合同重信用”稱號等級。在每年的工商年檢中,如無違法事實或特殊情況,試行年檢備案制,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免檢印鑒。
          (二)獲得“守合同重信用”稱號的單位,在自治區行政轄區內的各類經濟項目招投標中,給予加分鼓勵。其中國家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加3分,自治區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加2分,地州市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加1分,縣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加0.5分。
          (三)獲得地州市級以上“守合同重信用”稱號的單位,在與其他單位同等條件下,在貸款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四)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為“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促進其發展。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守合同重信用”單位實行不定期抽檢,對抽檢不合格的單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稱號,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負責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抽檢情況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備案。
          第二十條“守合同重信用”單位證書、牌匾按照公告等級,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已頒發證書、牌匾的,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重復頒發。
          凡被認定為“守合同重信用”的單位,均可在生產經營、對外業務往來等活動中出示“守合同重信用”榮譽證書或副本,在產品包裝裝潢或者服務、廣告宣傳上,可以使用“XXX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字樣或者標識,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一條“守合同重信用”單位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復制和轉讓。若有丟失,須登報聲明,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備案后申請補證。
          第二十二條“守合同重信用”單位名稱發生變更時,應持“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榮譽證書和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企業撤銷、合并時,發證機關應將“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榮譽證書和牌匾及時收回。
          第二十三條“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發生下列問題之一的,應撤銷其“守合同重信用”稱號:
          (一)用不正當手段取得“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稱號的。
          (二)利用“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稱號行騙的。
          (三)因內部合同管理制度松懈,給單位或他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第二十四條凡要撤銷“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稱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征詢有關部門意見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凡被撤銷“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稱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收回牌匾、證書,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命名。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榮譽證書、牌匾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印制。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評審命名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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